
■時間:2018年3月21日,上午十點
■地點:立法院中興大樓101會議室
■共同發起:葉育君-行為藝術家、陳文祥-藝術家、陳學聖立法委員辦公室、臺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
外籍藝文工作者來臺,卻碰上工作許可問題的案例層出不窮,反映目前臺灣的外籍人士政策,在藝術文化領域十分貧乏且脫離現實情況。
去年初結識臺灣藝術家的英國聲音藝術家Simon Whetham,在去年六月以免簽證再度訪臺,與本國藝術圈的朋友交流藝術創作經驗、辦理工作坊和音樂分享會,一邊旅遊、交流並採集聲音,卻在七月底因「沒有申請工作許可」遭移民署調查,並以「違反就業服務法」對接待方藝術家—葉育君與另一藝文團體開罰5萬元,Simon Whetham也被遣返出境。
葉育君提出行政訴願後遭駁回,將於本月底提起行政訴訟,釐清跨國藝文交流是否適用《就業服務法》,反對主觀機關濫行行政裁量。惟罰款對於藝術家及小型藝文團體已是沈重負擔,因此葉育君與陳學聖立委辦公室、視盟理事長—陳文祥與臺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將共同發起律師費募款,呼籲藝術圈與主管機關正視臺灣跨國藝文交流與跨國勞動機制的問題。
■藝文活動有特殊性,國際交流不應受罰臺灣藝術家在各種展演與活動中,與外籍藝術家相識後一拍即合、決定一起合作,其實是隨機卻相當普遍的情況,異文化接觸激盪出的創意或創作,往往令藝術家們迫不及待地著手進行;且出國觀摩、交流機會難得,使藝術家不得不抓緊時間在離境前進行。跨國藝文交流是入境後才發生的,其形式通常無法事先預期與計劃。
何況藝術文化領域不同於一般產業,誠然藝術文化領域內存在工作與對價的勞務關係,但更有許多非營利、無法商品化的層面,是無涉勞動力市場供需問題,亦非為「工作」的勞動型態存在的。
因此將所有藝文交流活動認定為「工作」是有問題的。在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免簽證的入境目的中,「社會訪問」、「商務」、「參展」、「考察」、「國際交流」都沒有被認為是「工作」而無需申請許可,為何單單「藝文交流」被認定為「工作」,一旦未申請就必須受罰?
■不當行政裁量、錯誤援用法規,反而惡化勞動條件
在某些領域與情況下,納入「工作」或許是確保勞動條件的一環,但保障外籍工作者的勞動條件並非《就業服務法》的立法目的,僅只是被認定為工作或納入《就業服務法》規範,也不代表勞動條件的保障。我們認為無論是哪種勞動、有沒有被認定為工作,滿足相應的基礎物質條件都是基本且必要的,因此即便不是工作,為外籍藝術家提供生活費、食宿是合理的。
如前述,僅以是否提供勞務或相應的生活物資,並無法判定該活動是否為「工作」。對個體藝術家與小型藝文團體來說,因為提供合理的生活資料,反而被認為是營利行為或勞雇關係、被認定為工作而受罰。那麼影響本外藝術家勞動條件能否受保障的,就不是該活動是否被定義為工作,而是工作定義是否被濫用。
明明不是工作卻要申請工作許可,無疑是增加的行政成本與經費支出,若未申請或申請未通過,所要面臨的罰款對於藝術家們更是一大負擔,《就業服務法》的濫用不但無法維護本國藝術家的勞動條件,反而惡化了藝術家與團體們的勞動條件。
■主管機關應該拿出魄力定義藝文項申請項目,而非濫行裁量
正是因為不同國家間的差異,使得藝文交流碰撞出價值,並不會有勞動力因高同質性互相替代的問題,亦即並未違反《就業服務法》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或勞動條件。排除商業行為以外的藝文交流根本不但沒有牴觸《就業服務法》,也不在《就業服務法》規範之內。
但與此相反,勞動主管機關不但在法律上,沒有區別藝術文化與其他產業的差異;在實務執行上,更無法分辨藝文領域不同活動間的差異,而將所有藝文活動一體視為工作。
臺灣免簽證的入境目的規範中,「社會訪問」與「國際交流」都是不需要申請工作許可的,但以免簽入境從事藝文交流活動的外籍人士,在遭到檢舉時卻仍然會被安上「工作」的罪名被要求工作許可。只因為主管機關對藝文活動的類型不了解,又怕被指控不受理檢舉,只好將所有藝術家從事的活動都認定為工作,採風險最小的方式便宜行事,事實上就是將衝突的成本轉嫁到臺灣藝術家/團體身上。
因此我們要求勞動與文化主管機關,修訂符合不同性質藝文活動的規範,將非商業活動的藝文活動排除於《就業服務法》、《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外國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或加入第三方組織作為審核藝文活動類型之單位,並呼籲藝術圈與各界一同支持此次行政訴訟,共同關注藝文跨國交流的法制問題並踴躍參與募款。
■【勝訴!不要再有下一個受害者】 影片連結:https://youtu.be/ftO8S4vyxUI
■勝訴!不要再有下一個受害者 ▍用行政訴訟告訴勞動部:國際藝文交流不該受罰,活動頁連結:https://www.facebook.com/events/192551877905021/?active_tab=discus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