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2025年1月17日的晚上,由藝創工會舉辦了判決書說明會。邀請林信和律師與呂明訓律師,解說近期臺北地方法院對「全球華人藝術網詐欺案」的重大一審判決(可查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472號),以及該判決對藝術家簽約產生的影響。
會中,呂明訓律師以專業且生動的方式,帶領我們深入解讀了這起詐欺案件的關鍵判決爭點以及起訴歷程。
本案重點在於審查被告(如林株楠)是否客觀上實施詐術行為,以及主觀上是否有詐欺犯意。應審視業務、新銳藝術家對於內容有無認知落差、同意書有無讓與畢身著作財產權之效力,以及解釋契約應通關全文並斟酌立約當時之情形(判決書第27頁)、締約時之真意(判決書第41頁)認定。
法院認定多版本的同意書,授權範圍應僅限於簽立該次文件時所約定交付之圖文資料或檔案,而非讓與終身創作之著作物或著作權利之賣身契。本件提起刑事告訴之目的,在於避免新銳藝術家因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等活動,卻因簽署了同意書,使畢生著作財產權等權利均歸全球華人藝術網或林株楠所享有。雖被告林定業等全球華人藝術網之業務人員皆獲無罪判決,但我方提起刑事告訴之目的,應已達成。
被告死亡與不受理判決:113年10月17日:被告林株楠死亡,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03條規定,法院宣告對其不受理。
其他被告,包括業務人員林定業等,均獲無罪判決。主要在於他們並未獲得授權書,而是交由林株楠,並無實質獲利。
重要法律依據與未來影響:可依據包括《民法》第247-1條、最高法院113 年度台上字第338號裁定等,強調顯失公平定型化契約無效。法院裁定對藝術家權益有積極保護作用,避免讓簽署同意書成為「賣身契」。
未宣告沒收與後續可能行動:本案判決未宣告沒收扣案物品(如同意書、契約書等物品)。然而,依《刑法》第40條第3項及相關條文,檢察官可另行聲請單獨宣告犯罪所得的沒收。目前林信和律師事務所已在114/1/17遞狀請求。
整場活動氣氛熱烈,現場參加者不僅對法律條文有了更深入的認識,也學會了如何在面對複雜合約時更加謹慎,提升自我保護意識。律師們耐心解答了觀眾的疑問,並分享了締約的意思表示一致概念,使得整個學習過程生動而實用。
特別感謝林信和律師和呂明訓律師,他們無私分享專業知識與寶貴經驗,讓我們能夠更清楚地了解全球華人藝術網詐欺案對藝術家權益的影響,並學習到如何在未來避免契約陷阱、維護自身權益。律師也鼓勵現場參與的新銳藝術家,能夠多多學習法律知識,也對生活有更基礎的保障,十分富有教育意義。本次活動也讓我們深刻體會到,法律教育對於創作者的重要性。
這次活動不僅提升了我們對法律知識的認識,更激發了大家對於藝術創作權益的重視。希望未來能有更多這樣的學習機會,讓每位藝術家都能在充滿挑戰的創作路上,擁有更強的法律防護意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