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契約也是契約,應尊重創作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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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樂手在網路上分享,製作公司因其檢視合約並提出疑問,導致後續不跟他訂定紙本合約、失去工作機會的經歷,引發廣泛關注。工會對此議題也十分關切,並呼籲各界重視創作者權益,保障契約精神。

根據描述,其於2月中旬受邀擔任該音樂劇的演出樂手。雙方雖未簽訂書面合約,但已就演出日期、酬勞等事宜達成口頭協議。樂手也依約為劇組保留時間,婉拒其他演出邀約。

然而,製作公司卻在距離開排前兩天卻突然以「製作人決定不合作,替代人選已經找好」為由,不與該樂手進行後續合作,也並未提出任何合理解釋。樂手因此遭受損失。

文化部2022年所頒布《文化藝術工作者承攬暨委任契約之指導原則 》也提到契約審閱期間:契約應約明審閱期間,即契約簽訂前宜有一定日數之合理期間(例如三日至七日,其日數依個案情形調整),供文化藝術工作者審閱、理解全部條款內容後,再簽署契約。

為了確保合約內容的明確性,建議在審閱期間內將所有疑慮和疑問都清楚列出。雙方本著坦誠溝通的精神,就各自的專業領域進行充分協調,共同尋求最佳解決方案。無需擔心或顧慮,公開討論原本難以言明的問題,才能促進雙方達成更深層次的共識,建立互信基礎,為後續合作奠定良好基礎。

在民法上口頭契約也是契約(民法§153),具有法律效力。藝創工會認為,該製作公司的行為侵犯了樂手的權益。該公司單方面取消與其樂手之合作,違反了契約義務,應承擔相應責任。

工會也提醒所有創作者,在與演出單位合作時,應儘量簽訂書面合約,以保障自身權益。單就本案而言仍有要求對方履約的權利。

此外,工會也呼籲各界尊重創作者的勞動成果,抵制不公平、不合理的演出合約。創作者是文化產業發展的重要力量,其權益理應得到充分保障。

以下是一些建議,供創作者參考:

1.在與演出單位合作時,應儘量簽訂書面合約,並仔細閱讀合約條款,如有疑問應及時提出。

2.保留相關證據,例如電子郵件、簡訊、錄音等。3.若自身權益受到侵害,可向工會或律師尋求幫助。

參考閱讀:

1.文化部「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8、12條行政規則懶人包」(配圖來源)─第一單元:契約精神與重要性 https://reurl.cc/QR78VO

2.中華民國民法153、 245-1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