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去年7月,臺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與 視盟 、 中華民國藝評人協會 (AICA Taiwan) 、IATC TW -國際劇評人協會(台灣分會) 、 @台灣藝文空間連線 Taiwan Art Space Alliance 等藝文團體,召開記者會表示,「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之使用報酬率」24年未更新,導致藝術工作者的稿酬無法提升。後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也協調各部門召開公聽會,討論該使用報酬率的調整方向。終於在今年2月14日公告修正,各項著作報酬調升25%。(https://www.tipo.gov.tw/tw/cp-86-918989-430ed-1.html)
-
智慧財產局於去年12月1日預告修正「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之使用報酬率」,時間為2個月,終於在今年2月14日公告,修正完成(更名為「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之使用報酬率」),語文著作報酬調升幅度約為25%,每千字至少1,250元;攝影、美術、圖形著作調升至每張625元(用於封面/封底為1,250元);音樂著作詞/曲分別為每首1,250元,並規定使用報酬率至少每五年檢討一次。
-
去年,11月文化部訂定《文化部取得藝文成果之著作財產權利對價支付要點》(連結:https://reurl.cc/jRv2b2),有效針對文化部及所屬機關的藝文採購、補助或徵件案計價基準進行規範。12月主計處也針對「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修正(連結:https://reurl.cc/rZ4ZGr),將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中文稿件稿酬,從每千字680元至1020元,調升到每千字1100元至1600元,調幅超過五成。
-
後續也希望政府各部門能夠持續關注藝文工作者的勞動權益,在報酬費用基準上,能夠因應市場行情,能有更快速的反應與修正。藝創工會也會持續監督與研究,協助藝文工作者爭取到更好的報酬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