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職業傷/病」?藝術工作者該知道的權益與制度 講座側記

什麼是「職業傷/病」?藝術工作者該知道的權益與制度 講座側記

2025-11-18 未分類 0

本場講座由工傷協會的賀光卍主講,以自身於 1996 年參與捷運工程,因減壓不當而罹患潛水夫病的經驗開場。 

他指出,職業安全包含「預防」、「補償」與「重建」三個層面;而本場講座,不只是一場法條介紹課程,更希望大家能思考及認識,災害發生後,體制往往難以承接勞工的真實處境。 

賀光卍以近年三起案例作為引介。

首先是空服員抱病上班猝逝事件,若工作環境使原有疾病惡化,工傷協會認為應屬職災。實務中,許多企業以績效或管理名義,迫使勞工忽視健康、帶病上班,進而犧牲健康權。

其次是台積電近10年來,已發生逾10起工地死亡事件,企業規模不斷擴張,職安品質反而下滑。看似對職災勞工的慰問做好做滿,卻始終沒有在制度層面改善,也不願做資訊公開。工傷協會主張,唯有要求企業公開職安資料,才能建立社會監督的基礎。

第三個案例是2025年台北市政府跨年演唱會舞台墜落死亡事故,事件牽涉五層外包,主辦機關台北市政府觀傳局最終被認定「業主無責」,刑責與道德壓力卻全落在最末端承攬者身上,這樣的結構不僅掏空安全責任,更造成下包廠商與勞工之間的「勞勞相殘」。 

賀光卍指出,職災制度的第一道缺口在於通報機制。當僱傭關係不明確、勞動彈性化的狀態,尤其在臨時性專案中,職災通報常淪為「黑數」。現行法律僅賦予企業工會調查權,而職業工會卻被排除在外,使大量自營作業者、自由接案者無法受到有效保護。

在職災發生的實務建議上,當發生事故時,應立即就醫並保全現場;如為職業工會會員,可向工會索取「職災門診單」,進一步申請勞保局的給付。 

針對報名者最關心的心理職災議題,賀光卍回顧了「陳巧蓮案」後的法制轉變,因工作而罹患憂鬱症的陳巧蓮在勞資協調會的自傷事件引發社會關注;當時勞委會啟動研議,2009年發布《工作相關心理壓力事件引起精神疾病認定參考指引》。此案推動了心理疾病職災化的制度進展,從「不在職業病種類表」到「列入職業病種類表中」,同時凸顯本土化職業病需靠職災工人抗爭而來加上職業病舉證困難又沒有自主工會的協助下,這樣結構問題是勞工發現職業病低的原因。現行規範要求職業病之「工作因果」須達 50% 以上,對勞工而言證據舉證困難;即使近年通勤災害的定義放寬至「日常必需行為」,實務上勞保局審查仍趨嚴格。 

在法律層面,賀光卍指出,現行《職業安全衛生法》刑度過低,多數案件僅判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且可易科罰金,難以形成嚇阻效果。《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當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雇主必須負擔補償責任,不論雇主是否有過失──這就叫「無過失補償原則」。也就是說,只要勞工是在工作中受傷、罹病或死亡,雇主就必須依法律給付醫療費、工資與傷病補償金。

但問題在於,法條設計補償金的計算方式是依照「原領工資」發放,也就是以受傷前的日常薪資(通常是不含加班費及非經常性給予津貼、獎金等變動收入)作為標準。這樣看似公平,其實對多數靠加班與津貼維生的勞工極為不利。

舉例來說,一名舞台技術人員平常月領 3 萬元底薪,加上演出津貼與加班費實際收入可達 5 萬元(原有薪資)。如果他受傷需休養兩個月,依法雇主只需按「原領工資」——也就是 3 萬元——計算補償。這樣的收入落差,往往使勞工在經濟壓力下還沒完全康復就被迫提前回去工作,造成長期病痛、甚至再度受傷。

因此,雖然法律名義上保障了「職災補償」,但補償標準卻以低於實際收入的金額設計,讓勞工實際上無法安心休養。這種制度性壓力,使得所謂的「無過失補償」在現實中變成了結構性的不公——法律給了權利,卻也同時限制了勞工使用這項權利的可能。

他提醒,無論工作型態為何,職業災害保險都是最低限度的保障。這項制度在2022年《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上路後,已成為雇主的法定義務,所有受僱勞工──包含短期、臨時、派遣、兼職與部分自營接案者──皆應納入投保。若發生工傷、疾病或死亡,勞工可透過此保險獲得醫療給付、傷病補償、失能與死亡給付等保障,減少個人與家庭的經濟衝擊。

除了職災保險外,企業常見的還包括雇主意外責任險、公共意外責任險與團體保險。

  • 雇主意外責任險主要保障雇主自身,當勞工發生職災、依法求償時,保險公司可代為給付賠償金,避免雇主一次性承擔高額賠償;
  • 公共意外責任險則針對演出場地、展場、工地等開放空間的第三人意外(如觀眾、訪客受傷),是文化活動與建築工程的常見投保項目;
  • 團體保險多由公司或團隊為員工投保,內容可包含傷害險、醫療險、意外險等,用以補充職災保的不足。

然而,這些商業保險條款中常出現一個關鍵但隱蔽的限制──「應保未保不賠」。意思是:若法律規定雇主應為勞工投保職災保險,卻未依規辦理,那麼即使企業同時投保了雇主責任險或公共意外險,保險公司也可以此條款為由拒絕部分理賠。

實際上,在這類保單中往往設有數項「排除條款」。第一個排除就是:雇主本來就應該依法投保職災保險,若未保,保險公司就不負理賠責任。換言之,這些商業保險只會賠「職災保險以外」的部分損害。若屬職災應理賠範圍,卻沒有依法投保,保險公司就會主張「不管你有沒有保,我都不賠」。例如勞工在外包工程中意外身亡,原以為保險公司應該賠償五百萬元,但最終卻被扣掉兩百多萬。原因是保險公司主張:「那部分應由勞保局給付,我不負責。」勞方表示該名工人根本未被投保勞保,保險公司仍會以條款為由拒賠。

因此,賀光卍提醒,不論是藝術現場、短期活動或接案製作,團隊在簽約與開工前,都應主動確認投保情況。對雇主而言,這不只是法律義務,更是分散風險的保障;對勞工而言,則是確保在意外發生時不被制度遺棄的最後防線。

賀光卍從多年的經驗中想告訴大家:不管是保險、勞基法或民法——勞工的生命,都是有「定價」的。在工傷協會處理的案件中,職災死亡平均賠償金額大約是六百到八百萬,近年可能因為物價上漲,被算到九百萬或一千萬。

在民法的世界裡,一個人的死亡會被拆解成「撫養人平均餘命、小孩成年費用、撫養比例、繼承人精神賠償」等數學計算。這種算法看似理性,實際上卻掩蓋了極大的不平等:同樣是人命,卻因為父母的餘命、孩子的數量、社會階級不同,被換算成不同的價值。

也因此,業主往往會說:「你也不用去告,我們來和解。就算你告了,法院也不會判更多。」 這樣一來,受害者與家屬就被迫接受「訴訟沒有意義」,民事只好被迫和解,刑事部分雇主也能換到減刑。整個制度的運作,讓人誤以為「和解」是最快也最合理的結局。但對職災者與家屬而言,真正的折磨才正要開始。親人過世的哀痛、憤怒與不甘,在這個體制裡根本無處安放。當制度沒有懲罰性,體制會真的重視職災預防?真正尊重勞工的生命?會給家屬應有的尊嚴、給社會應有的正義嗎?

當勞動型態愈趨外包化、臨時化,現行的安全體系便愈難保護真正的工作者。賀光卍最後強調,再多的法律條文與制度設計,若勞工不主動爭取,終究難以真正落實。他指出,職災保障並不會自動降臨,而是透過一次次的申訴、集體行動與持續監督,才逐步被建立起來。面對層層外包與不穩定的工作環境,勞工更需要了解自己的權益,學會運用制度、留下證據、尋求協助。他鼓勵大家在遭遇爭議或受傷時,不必單打獨鬥,可向工傷協會或藝創工會尋求支援,透過團體力量讓權利被看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