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權益基金設立與使用辦法》
109年7月25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112年5月13日日第六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115年3月21日第七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條
(總則)
為保障會員與提升藝術創作者工作權益,依照本工會組織章程第三十六條設立「臺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權益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本基金為專款專用、非營利性質,其使用應以直接促進會員權益、福利與工作條件改善為限。
第二條
(基金來源)
本會勞工權益基金來源如下:
1.依《臺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組織章程》第三十六條撥入。
2.本會協助之非會員爭取工作權利案件捐款。
3.經理事會同意由本會會費撥補。
4.其他合法來源。
第三條
(基金運用)
本會勞工權益基金運用範圍,應依本辦法規定項目及比例執行,並經理事會審核同意後方得支用。
每年度基金支用總額不得超過前一年度基金結算餘額之70%。
1.本會會員遭受職業災害、普通傷病住院之慰問金,每次發放新臺幣2,000元整
2.本會會員死亡慰問金為新臺幣3,100元整。
3.本會會員心理諮商補助,每次申請額度為新臺幣2,500元整為基準,每年申請3次為上限,每人5年內累計以6次為上限,年度發放總額不得超過每年度基金支用總額之15%。得宣導會員申請利用政府相關資源。
4.會員工作權利問題急難救助補助,依照《所得稅法》收入不達課稅門檻之會員因勞健保事務、工作權利相關問題訴訟所需費用,須提供綜合所得清單,得申請救助。如勝訴後依法院判決勝訴賠償金,捐款10%金額給工會。年度發放總額不得超過每年度基金支用總額之15%。
救助金額應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料,費用經理監事聯席會議審查通過後始得發放。
5.補助參與本會爭取藝術創作者權利活動所衍生之行政裁罰、法律費用。年度發放總額不得超過每年度基金支用總額之10%。
6.由工會主辦提升會員權益之相關活動,如座談、研討會、相關講座等,得補助會員一定比例之報名費,或以減免會費方式促進會員參與,年度發放總額不得超過每年度基金支用總額之10%。
7.本工會會員已提出勞保給付申請,但因勞工保險欠費而被勞保局處暫停給付,且預計勞保局給付金額大於欠費金額者得申請借款。工會以代墊勞保費及滯納金之方式提供借款,會員應於勞保局撥付給付款項翌日起 15 個日曆日內還款。
8.經理事會決議之其他合理用途,年度總額不得超過每年度基金支用總額之5%。
第四條
(申請期限與年度撥款用罄之處理)
申請本基金第3條第1至第3項慰問金與補助之會員,須入會滿1年,且申請時仍具會員資格及無欠繳會費,並應於相關事由發生日起兩年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若當年度該類補助撥款額度用罄,符合申請資格且於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之案件,得優先列入後續年度撥款對象,依申請順序滾動支用,直至補助款全數發放完畢。
惟死亡、傷病住院慰問金,應於會員申請後即時發放,如遇當年度申請案量激增致擠壓他項申請類別額度比例時,得經理事會決議後於總額70%上限內自他項勻支。
本會應定期於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基金餘額與補助支用狀況。
工會網站應每月更新、公告各項補助剩餘次數,提高資訊透明度,協助會員合理預期補助申請時程。
第五條
(基金管理)
本基金經理事會決議支用與支用額度後,由監事會審核通過後核發。
本基金收支情況,每年應提報理監事會並於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公告。
第六條
(附則)
本辦法經理事會研擬,送交會 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基金各項補助基準金額與比例,應每3年由理監事會依物價指數與各項基金支用率檢討調整,並提會員代表大會審核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