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在外就算有繳健保費,仍不具保險資格喔

出國在外就算有繳健保費,仍不具保險資格喔

2014-03-07 健保資訊 0
親愛的會員:

提醒您,若是出國超過六個月,健保應辦理停保作業,就算出國期間有繳納健保費,還是不具有健保資格喔~
健保局將會核對出入境管理局的出入境資料,如果您有長時間出國行程,請到工會辦理停保作業,謹此提醒~

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辦理停保,停保期間不得使用健保卡就醫,其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一)保險對象預定出國6個月以上(請勾選代碼F):(6個月係按月計算,即出國日加6個月)
1.出國停保者如為被保險人,其眷屬隨同出國者,請於「本人停保眷屬異動別」的「停保」欄打 V ;其眷屬如改按其他身分投保,請於「本人停保眷屬異動別」的「轉出」欄打 V 。
2.出國6個月以上,已辦理停保的民眾,於入境返國時,不論停留期間長短,都要在返國後檢附戶籍相關證明文件及入出境證明或護照全份影本辦理復保,並繳納保險費,嗣後再出國時,應於復保屆滿3個月,始得再次選擇是否停保;如果出國未滿6個月即返國,停保將被註銷,而且要補繳保險費。
3.返國未辦復保者,不論是否再出國,一律追溯自辦理停保後之第一次返國日(限當次出境已達6個月以上)或追溯至停保日(指當次出境未達6個月即返國者)復保並追繳保費。

(二)保險對象失蹤未滿6個月(請勾選代碼D):
1.如失蹤者為被保險人,其眷屬應改按其他身分投保,請於「本人停保後眷屬異動別」的「轉出」欄打 V 
2.保險對象辦理失蹤停保,需檢附警察機關報案三聯單。
3.保險對象失蹤後,於6個月內尋獲者,應檢附警察機關撤銷查尋人口紀錄之證明文件辦理註銷停保,並追溯自停保月份起補繳保險費。

停、復保規定如有變更,以本署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