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緊急就醫自墊醫療費用可申請核退
根據健保局規定,若在海外緊急就醫自付費用, 可以在回國之後申請核退,(但出國超過六個月以上者,不在此限) ,提供相關訊息給您參考。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 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規定申請核退醫療費用。
1.臺灣地區內:通常保險對象生病,一定要到特約醫院或診所就醫,但是如有下述情形, 可以檢具相關書據至就醫院所所轄之分區業務組申請: (1)因為緊急傷病或分娩不克前往特約院所就醫,需要在非特約醫療機構就醫時,可以檢具費用明細、收據正本、 診斷書和核退申請書,申請核退醫療費用。 (2)保險對象看病時,因為沒有保險憑證而必須自己先付醫療費用, 如果是由於不可抗拒的原因(如颱風) 或是本署或投保單位所造成的因素, 以致於無法在看病之日起10日內(不含例假日), 補送保險憑證向原就診的醫療院所申請退還費用時, 可以檢具費用明細和收據正本,申請核退保險醫療費用。 (3)保險對象於急性病房住院30天以內或於慢性病房住院180天以內 之「部分負擔」費用,如全年累計超過衛生福利部公告之上限, 可以檢具費用明細、收據正本、和核退申請書, 於次年6月30日前申請核退醫療費用。 (4)如保險對象於保險人暫行停止給付期間就醫,需於繳清所積欠之保險費等相關費用後,才可以檢具費用明細、 收據正本、診斷書和核退申請書, 於繳清相關費用之日起6個月內申請核退醫療費用, 並以最近5年發生之自墊醫療費用案件為限。 2.臺灣地區外:保險對象如到國外、大陸地區旅遊或處理事務,臨時發生不可預期的之緊急傷病或緊急生育情事, 必須在當地醫療院所立即就醫時,也可以檢具收據正本、費用明細、 診斷書、當次出入境證明文件影本和核退申請書, 申請核退醫療費用,核退標準則依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規定核實支付, 惟訂有上限,以支付國內醫學中心標準為最高之上限額, 並每季公告,每季上限金額請見首頁 > 一般民眾 > 自墊醫療費用核退 > 在國外或大陸地區自墊醫療費用核退上限。( 請向投保單位所屬轄區的分區業務組申請)。 特別提醒您:在中國大陸地區就醫,自99年4月1日(出院日)起,申請核退住院5日(含5日,另出院日不計, 即103年1月1日住院,103年1月5日出院,計住院4日) 以上的自墊醫療費用核退案件,申請之醫療文件「 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診斷書」 必須先在大陸地區公證處辦理公證書, 再持公證書正本向國內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聯絡電話:02- 25335995 網址:http://www.sef.org.tw) 申請驗證後,才可以採認。 惟費用明細及出院病歷摘要暫不需辦理公證驗證。 3.申請期限:上述緊急傷病或緊急分娩的醫療費用,一定要在急診、門診治療當天或出院當天起算6個月內( 於暫行停止給付期間就醫者,為繳清相關費用之日起6個月內; 出海作業船員為返國入境之日起6個月內)。 4.申請方式:可由保險對象(法定代理人、法定繼承人)或受委託人向本署轄區分區業務組辦理核退手續, 另可親洽本署各分區聯合服務中心或以掛號郵寄方式提出申請, 如尚未返國得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請出具委託書,格式如本頁附件。 5.申請文件:須檢附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詳本頁附件之表單及核退須知)、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 診斷書、住院案件需附出院病歷摘要及當次出入境證明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