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藝術創作者權利的立法倡議|側記】

韓流引擎:韓國表演藝術產業的法治與戰略
本次「從韓國經驗到臺灣行動:建構藝術創作者的法制防線」系列的第二場講座,同樣邀請到任教於東吳大學法律系的朱健文助理教授,從其研究公法與藝術法的角度,比較韓國與我國以立法與制度保障藝術創作者權益的相異之處,並分享未來可能推動立法或倡議面向!
在上半場的講座,朱老師分享韓國之所以能於表演藝術領域創造產業的附加價值,主要可以從「法治安全網」、「透明數據力」以及「精準產業化」這3大面向加以觀察,以下將依序為大家介紹!
第一部分 「法治安全網」: 著重建立對於人權的防禦措施
朱老師對比今昔韓國表演藝術產業的發展脈絡,過往韓國採取較為嚴格的內容審查制度,後隨民選總統的上任以及受到歐美國家的影響,嘗試往文化創意產業的角度思考,始將表演藝術產業作為國家長期發展的核心政策目標之一。
(一)韓國《公演法》(공연법)➠ 如何顯示出韓國對於場館安全監管的態度?
針對表演藝術相關場館與場地的安全管理措施,韓國原先以仰賴場館內部的自我規範為主。然而,自2014年板橋演藝廳通風口坍塌事件過後,韓國發現當時所制定的《公演法》缺乏統一標準,且於重大事故發生時,卻無法有效發揮作用。
其後,韓國國會推動修法,促使該法以強化表演場地安全機制為修法方向,包含:強制要求場館或場地規劃災害應對計畫;如為舉辦千人以上的戶外活動,亦須於演出前7日提交相應的災害應對計畫;執行定期安全檢查義務;規定演出開始前,須向參與的全體觀眾宣導避難路線等內容。
(二)韓流背後付出的代價 ➠ 如何影響推動藝術家權利與地位的保障?
朱老師提出其觀察,為世界帶來K-pop、K-movie、K-drama的韓流風潮背後,仍有許多長期存在的結構性狀況,例如:藝人與經紀公司簽訂不平等的經紀契約,利益分配模式的未透明化以及未成年藝人長期處於練習及表演的過度勞動等問題。於社會輿論的廣泛關注之下,韓國開始思考如何讓藝人不受經紀公司的剝削,並且能藉由《大眾文化產業發展法》的修正,建立一套維護其權益的機制。
第二部分「透明數據力」:透過 KOPIS系統消滅黑箱作業
朱老師於此部分分析韓國如何將整體表演內容及數據予以透明化,並且指出KOPIS系統(Korea Performing Arts Box Office Information System)的建置,使投資者得以預測的安全投資環境,更透過系統的大數據分析與管理模式,除了讓表演藝術人員或演藝事業能暸解收益與報酬以外,更能以此作為政府未來於發放相關補助措施的施政參考依據。
第三部分「精準產業化」:韓國如何對於國樂、無形資產或音樂劇等類型予以產業轉化
在講解該部分內容的過程,朱老師向大家拋出一個問題:「當我們討論要制定法律時,可以先思考為什麼要訂成專法?是要等到有市場再訂成法律?還是訂成法律才讓其有市場?哪一個比較重要?」
對此,朱老師分享其觀察韓國針對國樂產業領域予以單獨立法的想法,韓國除了因應數位化時代而將傳統音樂予以資產活化,更藉由設立政策目標的方式,重塑國樂產業的發展方向,以期跳脫出昔日高度依存於國家所帶來的隱憂。
最後,朱老師亦提出韓國另一項成功文化內容產業化的案例,即是韓國音樂劇產業,此主要採取OSMU(One Source, Multi-Use)的一源多用方式,例如:取得影視作品授權而改編為音樂劇、開發周邊商品等,以此作為商業化的外銷與拓展模式。

✒︎ 邁向立法:臺灣《藝術創作者權利保障法》
問題意識:
➠ 思考我國針對藝術創作者權利予以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首先,朱老師帶領大家回顧前次講座所介紹的韓國視覺藝術產業法三部曲—《藝術家福利法》、《藝術家權利保障法》、《藝術振興法》內容,並提出以下3點問題,以此留待大家思考為何需要討論我國藝術創作者權利推動立法倡議:
如何從法制面討論人權機制的保護?
如何從行政面透過臂距原則予以協助?
我國現行所具有的法制相關內容有哪些?尚有哪些不足之處?
朱老師認為「藝術本身不只是單純的美學實踐,它是一種法律意義上的產業活動」,因此,首要之事即是必須盤點我國現有的法制內容以及面臨的困境,並且從以下幾個法律面向與大家交流與探討。
期望未來如有機會推出立法,該法能具有「行為規範」的性質,讓剛踏入藝文領域的在學學生、 進入藝術產業的社會人士以及藝術大師們,都有辦法知曉相關權利規範,以及遇到問題時能如何尋求協助。
一、從「公法」面向的觀察
此為「國家」與「藝術創作者」」之間的關係,主要可以從我國《憲法》第11條保障藝術表現自由為依據。另外,亦包含諸如與文化部或地方文化局申請補助所締結的行政契約、以及《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針對藝術交易稅務等規範內容。
二、從「私法」面向的觀察
➥ 智慧財產權、契約正義與藝術家遺產
朱老師分享韓國實施標準契約範本的現況,除了廣泛宣導如何下載與使用以外,於執行面上,亦透過定期調查藝術創作者的實際締約比率、針對違反契約所生的法律紛爭,以及調解等紛爭解決機制,讓藝術創作者能尋求相關管道的救濟。
此外,回到探討我國《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的現行規範內容,朱老師認為雖然該法第14條已有明文規定「應保障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之 “智慧財產權” 」,然而,其中關於智慧財產權的內容,除了著作權以外,尚應包含商標、專利、營業祕密等內涵,但是,我國現行法似乎僅著重於關於著作權面向的立法與推廣,未來實有必要針對智慧財產權的發展面向進一步延伸探討與規範。
三、從「勞動法」面向的觀察
針對勞動權的部分,朱老師認為需要先確認:「藝術家是一個什麼樣的身份?」
討論過程當中,亦有觀眾進一步詢問「韓國是否將藝術行政納入為藝術家身分認定的範圍內?」
對此,朱老師解釋韓國建立藝術家身分認定的標準,主要是將藝術行業予以類化,並且透過定期檢視是否持續從事於該行業,而韓國現行針對藝術創作者賦予勞動權益與社會保險的保障制度,即是我國值得作為借鏡之處。
「為何韓國可以成功打造文化引擎?」
➠ 如何借鑑韓國實務?
於綜合討論環節過程,有觀眾提出「為何韓國針對文化藝術相關產業的立法效率較高?」的疑問,亦有觀眾好奇此推動立法的背景,是否源自於韓國文化藝術產業本身即具有一定的產值,抑或是大眾或財閥對於該產業具一定共鳴,而使韓國具有迫切立法的需要。
朱老師回應,若從立法例的比較,韓國並非如同歐美般地以「自由市場、開放競爭」作為政策導向,而是透過政府實際統計調查,暸解產業確切需求之後,再以法律作為制度上的基礎推動立法。
朱老師提醒大家,韓國立法不一定就比較好,於立法倡議過程中,仍然不斷受到社會各界「為何要特別為藝術家制定法律或給予福利」的質疑與挑戰。
然而,參考韓國現行所建構的藝術法治基礎,建構作為地基的大齒輪,再藉由國家機關給予的行政協助-KOPIS系統或臂距原則作為中介齒輪,順次帶動各類型文化藝術產業的小齒輪。
加上《藝術家福利法》、《藝術家權利及地位保障法》的相繼問世,可以看出韓國藝術團體非常積極地爭取自身的權益,再輔以韓流文化所造成的世界潮流,這些都是促使韓國積極推動藝術立法的原因,想必未來亦能成為我國推動《藝術創作者權利保障法》的重要參考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