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庭可揚「藝」難忘:著作權授權盲區,別再溫水煮青蛙?

雅庭可揚「藝」難忘:著作權授權盲區,別再溫水煮青蛙?

2026-05-18 未分類 0

雅庭可揚「藝」難忘系列講座第二場,以〈著作權授權盲區,別再溫水煮青蛙?〉為題,由藝創工會副理事長可揚,從文化部《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延伸出的「青蛙懶人包:12個關於著作權保障辦法必懂的事」作為開場,先帶大家認識著作權的基本概念。

可揚:燈光設計算不算著作?從劇場現場談起的激烈討論

講座進行到著作權類型時,可揚以工會過去詢問智財局對燈光設計見解的案例,詢問現場參與者「燈光設計算是一種著作嗎?」,也立刻引發熱烈討論。

有參與者提到,燈光設計其實很難像平面作品一樣被「固定」下來。同樣一套燈光設計,只要巡演到不同場館,就必須重新調整燈具位置、場地配置與操作方式;即使概念相同,實際執行時也會產生差異。因此,許多燈光工作者會疑惑:如果每一次進場都需要重新調整,那原本的燈光設計到底能不能算是一種創作?

也有參與者分享,自己看演唱會或劇場時,最受吸引、最感動的往往就是燈光本身,因此很難接受燈光只被視為「氛圍」而不是創作表達。有人進一步追問:如果演講、舞蹈可以被視為著作,為什麼燈光卻經常被要求必須「固定成圖面或程式」後,才比較容易被認定受到保護?

對此,劉博文律師回應,目前智慧財產局對於燈光設計的認定,整體上仍偏保守。現行實務傾向認為,「燈光效果本身」較接近一種風格、氛圍或現場呈現,而不一定直接被視為著作;但如果燈光被進一步固定成燈圖、CUE表、程式紀錄、設計圖面等形式,則有機會被認定為著作的一部分。

此外,問題的核心其實涉及著作權法中「創意表達」與「固定」的概念。法律原本希望保護的是具有創意的表達,但不同藝術形式在實務上,受到保護的方式卻不完全一致。像語文著作中的演講,即使沒有先寫成文字,也可能直接受到保護;但燈光、表演、舞蹈等較偏向現場性的藝術形式,法院與主管機關往往仍習慣要求其被「固定」後,才較容易辨識與主張權利。

劉律師也坦言,這其實是目前著作權法在面對表演藝術時最困難的地方之一。尤其劇場、舞蹈、燈光等創作,本身就高度依賴現場與身體經驗,很難像文字、圖像一樣清楚切割。即使法律目前仍偏保守,但這些討論本身,也正在不斷挑戰既有的著作權想像。

可揚:口述影像算不算「改作」?藝評對作品的描述需要原作者同意嗎?

可揚也分享自己近年參與共融藝術工作的經驗,口述影像並不只是「唸出看到的東西」,而是需要重新思考:如何透過另一種媒介,把原本依靠視覺感受的內容,轉化成能被理解的語言。因此他也好奇,口述影像的轉換是否已經涉及著作權中的「改作」?以及當藝術評論涉及對作品的描述時,是否需要取得原作者同意?

現場參與者也提供各自的觀點與想像。有人認為,藝術評論與口述影像都同樣是在「描述作品」,但藝術評論通常帶有主觀觀點與詮釋;相較之下,口述影像更強調客觀描述,目的是協助視障者接近作品,而不是重新創造另一個作品。也有人提出,口述影像雖然盡量客觀,但不同口述者仍可能因描述方式不同,而產生不同理解,因此其實很難完全排除創作者自身的詮釋。

劉博文律師則回應,從著作權法角度來看,口述影像確實有可能涉及「改作」。因為它不只是單純重現,而是透過另一種媒介與語言系統,重新詮釋原本的作品內容。尤其在實務上,口述影像往往需要大量重新組織、轉換與表達,因此通常至少會涉及重製與改作等著作權利用方式。

不過,劉律師也進一步補充,著作權法並不是所有情況都要求必須逐一取得授權。允許某些基於評論、研究、教學、公共利益等目的的使用,在一定範圍內不需另外取得授權。像部分藝術評論之所以會大量引用作品內容,正是因為評論本身就必須建立在對原作品的描述與分析之上。他也提到,著作權制度本身其實存在一種平衡:一方面希望保障創作者權利,但另一方面,如果所有使用都被完全封閉,人們也將無法進一步研究、評論、轉譯與接近作品。

雅庭:從工會契約範本重新理解「自己到底授權了什麼」

雅庭透過藝創工會的契約範本,以「劇場設計」、「製作人」、「平面設計」為例,帶大家繼續看看:著作權真正進入工作現場時,究竟會長成什麼樣子。

劇場設計契約為例,工會範本中的文字簡而言之,是約定設計者是著作人,著作財產權原則上仍歸創作者所有,而主辦方取得的是在特定期間、特定用途內的利用權。也就是說,創作者並不是因為接案,就自動失去整個作品的權利。

劇場製作人契約範本的部分,製作人工作其實存在大量「隱性創作」。例如企劃書、工作流程、演出紀錄等,雖然常被視為行政工作,但其中往往也包含大量創意編排與專業判斷,因此在某些情況下,同樣可能涉及著作權相關約定。

平面設計契約中常見的授權問題,像是有些藝術節或活動,會希望設計者在活動期間內專屬授權,避免相同視覺被其他單位使用;但若授權期間與範圍沒有寫清楚,創作者未來甚至可能連自己的作品集、網站、履歷都無法公開使用。

雅庭也分享,自己過去曾簽過不少「不能改」的契約。當時因為缺乏經驗,往往只能直接簽下機關或藝術節提供的制式條款;直到後來重新回頭檢視,才發現有些契約幾乎等於把作品後續所有利用權都交了出去。也因此,工會這幾年持續整理契約範本,希望創作者至少能開始辨認:哪些條款合理、哪些條款其實還有談判空間。

雅庭:懶人包一張表格整理著作財產權的不同授權類型

雅庭提到,很多藝文工作者知道自己有著作權,但真正開始看契約後,才會發現原來著作財產權並不是一個單一概念,而是被拆成許多不同的利用方式。例如:重製、公開演出、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傳輸、改作、編輯、散布等,每一種其實都是不同權利。很多契約看起來只是一頁授權條款,但實際上可能等於一次把作品未來幾乎所有可能的使用方式都勾選進去。

雅庭也分享,自己過去剛開始接案時,其實很少真的理解這些差異。直到後來工會開始整理契約範本,才慢慢意識到:很多創作者以為自己只是「答應這次演出可以使用」,但契約裡實際寫的,卻可能是永久、全球、可再授權、可改作、可不限次數使用。甚至有些條文還會直接要求創作者不得行使著作人格權。

劉博文律師也分享,這張比較表似簡單的一頁式整理,其實背後集結了過去數年的工作經歷。在協助整理懶人包時資訊太多,必須不斷思考:到底怎麼樣才能讓沒有法律背景的藝文工作者,也能快速理解哪些是最重要的事。

劉博文律師:《著作權保障辦法》「有了」,而目前面臨的挑戰是什麼?

講座後半段,雅庭與可揚分享了與公部門合作的實際案例。包含:演出徵件卻被要求交出全部著作財產權、機關要求永久授權、作品多年後再次被使用卻未重新討論授權範圍,甚至有些契約還要求創作者「不得行使著作人格權」。

對此,劉博文律師也進一步說明《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的制度背景,以及它目前面臨的限制。

他提到,這套保障辦法其實是在文化部與民間團體長時間討論後才逐步形成,過程中經歷三十多個版本修改,也曾訪談大量藝文工作者、機關與專家,希望建立一套比較合理的藝文授權原則。辦法中明確寫出:機關原則上應以「非專屬授權」為原則,而不是直接取得全部著作財產權;即使機關已取得權利,也應保留創作者後續申請再利用的空間。

但劉律師也坦言,這套辦法的「法律位階」其實不高。由於它是依附在《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底下所制定的「辦法」,因此即使機關明顯違反了保障辦法,現實上也不一定會直接導致契約無效。目前最需要努力的地方就在於:很多案例其實已經違反保障辦法精神,但創作者如果真的要主張自己的權利,往往仍需要透過訴訟、爭議處理或個別談判,才有可能進一步挑戰那些不合理條款。

劉律師也提到,當初在制度討論過程中,其實有刻意在條文中留下「後門」。例如:即使過去機關已取得作品權利,創作者仍可依辦法規定,申請基於教學、研究等目的重新利用自己的作品,而機關不能任意拒絕。這些條文雖然看起來不起眼,但其實都是當時反覆協商後,努力爭取留下來的空間。

現場也有參與者分享,許多問題其實來自機關內部對著作權理解不足。有些承辦人員並非刻意要「拿走所有權利」,而是因為不理解藝文工作特性,或擔心後續法律責任,因此傾向由法務直接要求「全部都勾」。也因此,若創作者願意在簽約前提出討論、清楚說明實際需求,有時仍有機會重新調整條款內容。

最後,劉律師也提醒,《保障辦法》真正重要的地方,未必只是「有沒有辦法立刻打贏官司」,而是它至少提供了一套可以討論與主張的基礎。當創作者開始知道哪些條件不合理、知道機關原則上不應要求永久專屬授權時,才有可能逐步改變長期以來「反正大家都這樣簽」的狀態。

◆參考資料◆

①12個關於著作權保障辦法必懂的事:https://reurl.cc/zQEXa6

②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8、12條行政規則懶人包-第4單元:https://culturelazyguide.blogspot.com/2022/11/blog-post_60.html

③智慧財產局著作權解釋資料檢索:電子郵件1130717b

https://www.tipo.gov.tw/tw/copyright/692-17171.html

④藝創工會契約範本:https://artcreator.tw/?page_id=10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