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元一】表演藝術的職業安全衛生權責

1. 本懶人包所指的展演作業期間,包括:
(1)裝台作業:抵達場館、場館點交、卸車進場、設備器材搬運、租裝架設、設定測試、技術彩排
(2)舞台演出:技術交接、演出人員到場、彩排、正式演出、觀眾進出觀眾席、演出人員進出舞台
(3)拆台作業:拆卸佈景設備器材、設備器材復歸清點及包裝搬運離場、裝車撤場、場館點還、離開場館

2. 本懶人包所指的專業技術人員,包含但不限於舞台、燈光、音響、攝影、服裝、化妝、影像等各組技術人員。
1. 包括:
(1)制定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2)制定設備作業安全守則,例如建立各類舞台相關技術設備的操作規範、操作人員必須具備法定證照,並明定設備操作步驟與程序
(3)針對各作業區域設計作業安全指引,包括針對各種風險的預防,以及個人防護裝備的使用,制定規範或注意要點。
(4)與租借、使用單位召開活動/演出技術協調會,告知場地、設備、進出動線的危害風險,雙方並就舞台設計、技術需求、建築與設施裝備可行性及安全性進行檢核。

2.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8條規定:
(第1項)「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
(第2項)「勞工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
(第3項)「雇主不得對前項勞工予以解僱、調職、不給付停止作業期間工資或其他不利之處分。但雇主證明勞工濫用停止作業權,經報主管機關認定,並符合勞動法令規定者,不在此限。」
1.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前段的規定:「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其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指事業單位為執行《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所定職業安全衛生事項,所訂定各項工作目標、期程、採行措施、資源需求及績效考核等具體實施內容。

2.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後段的規定:「設置安全衛生組織、人員,實施安全衛生管理及自動檢查。」另參照《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2條以及「危害風險第二類及第三類參考事業一覽表」,將「藝術表演業」置於第三類,則依事業單位的規模: 1~5人配置丁種主管 1人、6~29 人配置丙種主管 1 人、30~99 人配置乙種主管 1 人、100~499 人配置甲種主管 1 人。

3. 「活動/演出技術協調會」:是表演藝術團體(租賃單位)在使用表演藝術場館時,依場館規定填具「演出/技術需求表」後所召開的會議,雙方針對舞台設計、技術需求、建築與設施設備等項目之可行性與安全性進行檢核。於進場工作前,表演藝術團體必須在該協調會中與場館共同簽訂「危害告知單」,作為雙方確認與留存的書面紀錄。

4. 「工具箱會議」:專業技術人員於每次上工前(含裝台、演出、拆台期間)所接收的工作告知內容,會議內容應做成文字記錄並簽名。
1.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的規定:「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一、發生死亡災害。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3人以上。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1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2.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的規定,勞工如遭遇職災死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無論雇主有無過失,都應負起賠償責任,並依規定給予必須之醫療費用、原領工資補償、失能補償、死亡補償。
職災勞工諮詢專線:0800-001-850
事業單位通報重大職災
職災職能復健專責醫院名單
職災給付及補助(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職災勞工器具輔助
職災勞工個案主動服務窗口
工傷協會

【法規資源】
文化部《文化藝術事業應遵守勞動法規指引》
《職業安全衛生法》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