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元二】使用梯具於高處作業

1.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1項第5款,對於有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雇主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 參考《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1條的規定:
(第1項)「雇主對於在高度2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但經雇主採安全網等措施者,不在此限。」
(第2項)「前項安全帶之使用,應視作業特性,依國家標準規定選用適當型式,對於鋼構懸臂突出物、斜籬、二公尺以上未設護籠等保護裝置之垂直固定梯、局限空間、屋頂或施工架拆、工作台組拆、管線維修作業等高處或傾斜面移動,應採用符合國家標準 CNS 14253-1  同等以上規定之全身背負式安全帶及捲揚式防墜器。」

● 有關個人防護具的穿戴可以參考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製作的步驟示意圖
 ● 參考《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30條的規定:
(第1項)「雇主對於使用之合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堅固之構造。
二、其材質不得有顯著之損傷、腐蝕等。
三、梯腳與地面之角度應在七十五度以內,且兩梯腳間有金屬等硬質繫材扣牢,腳部有防滑絕緣腳座套。
四、有安全之防滑梯面。」
(第2項)「雇主不得使勞工以合梯當作二工作面之上下設備使用,並應禁止勞工站立於頂板作業。」